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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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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示规定,个体经营复业、或者停业需要按照以下指定办理,具体内容有哪些?跟着本站小编往下看。

海口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流程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业务说明: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由税务机关暂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等。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流程

办理停业业务

(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办理停业登记。

2.受理审核

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网上申请

1.申请

通过门户网站中的网上办税——设立登记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上传附列资料电子扫描件;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凭自行打印的《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在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查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印章;

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办理复业业务

(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办理复业登记。

2.受理审核

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停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

(二)网上申请

1.申请

通过门户网站中的网上办税——设立登记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上传附列资料电子扫描件;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凭自行打印的《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在办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查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印章;

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停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

4.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联系方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