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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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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在海口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呢?本站小编为你解答。

海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所需材料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资料。

(三)注销核查。

(四)准予注销。

(五)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内容准确、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当场办结;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请。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