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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丢票被强制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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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站10月16日讯 铁路交通是我们平日出外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不少人经常不慎弄丢了票,有的铁路工作人员处理得当就不用补票,但是最近发生一起学生状告铁路部门的事件,一名浙大大二学生陈绘衣,因车票不慎遗失被强制补票。他认为事情不公,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将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网络配图

今年暑期,浙大大二学生陈绘衣参加了由校学生会组织的赴云南边远地区支教的活动。临行前,学校统一为学生们订购了从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的K739次列车的车票。但在登车时,陈绘衣发现自己的车票不慎遗失。由于长途车票在开车后必须由列车员换票,无奈之下她只得向列车长求助。

在出示了火车票购票短信、拍摄的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后,列车长还是坚持要求陈绘衣补票。“我只能又花钱补票并交了手续费,”陈绘衣说,“列车员拿着我的身份证在一个机器上一扫,机器就又吐出了一张红色车票。”


浙大学生陈绘衣买了火车票之后拍了一张照片

“很多人都碰到过类似事件,但大多选择了吃‘哑巴亏’,因此类似事情一再出现。”陈绘衣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遂将昆明铁路局状告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并根据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委托浙大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为自己的代理人。昆明铁路局告诉记者,已收到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将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处理。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韩志斌认为,在实名制购票背景下,“一次车程,两次购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浙江省消保委将全力支持消费者在碰到此类事件时的维权行动。在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要求二次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是一种“霸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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