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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 鎮政府介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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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經營都是小本生意,雖然有固定的客戶是好事情,但是若是客戶一直不結賬那也是特別麻煩的事情,對於這樣的事情更應該把資金追回來,據悉一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這年份著實是夠長的,對此鎮政府已經介入協商,一起去瞧瞧吧。

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 鎮政府介入協商

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

日前,一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他提供了相關欠條,其上蓋有“紅安縣物資局七裡物資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且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古蘭平的簽字。記者統計確認,欠款共計58320元。

李乾坤告訴記者,他是紅安縣七裡坪鎮人,1992年,在當地開了一個餐館,從1995年到1999年,紅安縣物資局七裡物資公司人員多次在其餐館消費,且有近6萬元餐費未結清,他追討近三十年未果。鎮政府也介入幫助雙方協調,但雙方未就欠款一事達成一致。工作人員稱將核實處理。

網友直呼:這種公司真是格局又小又缺德,怎麼可以這麼理直氣壯白吃人家的飯?

飯店老闆稱遭事業單位拖欠餐費24年 鎮政府介入協商 第2張

工資拖欠多長時間是違法的

1、工資拖欠三十日是違法的。拖欠工資即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發工資的時間還沒有發工資給勞動者。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的期限內還不支付的,那麼用人單位還要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