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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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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

內蒙古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和標準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包括: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內蒙古失業保險的領取標準

在內蒙古,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統籌地區最低工資的90%發放;第13-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統籌地區最低工資的80%發放。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