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即城市維護建設税,是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税、增值税税額為計税依據,依法計徵的一種附加税。城建税的設立目的在於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的建設資金。城建税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增值税+消費税)×適用税率。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税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税法規定徵税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城建税的特徵
1、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產品税、增值税同時繳納;2、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税、消費税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3、對“二税”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二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一律不予退(返)還。